学生各类助学金评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助学金的评选与管理,充分发挥其在我校助困育人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培养受助学生的责任感和奉献精神,激励他们自强自立、奋发有为,促进他们健康发展、全面成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助学金是指来源于国家、学校划拨和社会赞助,专门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和生活,以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大学学业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助学金、学校助学金及各类校级社会助学金。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等各类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本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评选项目
第五条 国家类助学项目
(一)国家助学金
(二)国家助学贷款中央奖补专项资金
(三)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
(四)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
(五)广东省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大学生资助
(六)南粤扶残助学工程
(七)高校学生服义务兵役、直招为士官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及退役复学生学费减免
(八)国家退役士兵教育资助
第六条 学校助学金及困难补助
(一)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学校资助)
(二)
爱心互助助学金
(三)
志愿者助学金
(四)
紧急情况志愿者助学金
第七条 社会助学金及困难补助。
(一)黄炳礼助学金
(二)史带助学金
(三)冯佩玲女士膳食资助计划助学金
(四)泓善慈善基金会助学金
(五)香港台山商会助学金
(六)江门市慈善会昌兴关爱基金助学金*
(七)江门市慈善会昌兴关爱基金励志补助金*
(八)江门市总工会励志助学金
(九)梁向荣助学金*
(十)梁向荣励志补助金*
(十一)新长城助学金*
(十二)安徽商会助学金*
(十三)广东省恩平商会助学金*
(十四)江门市公安局国保支队爱民帮扶助学金*
注:标“*”需要资助者确认是否资助
第三章 国家助学金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面向全国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在校本科学生中的贫困家庭学生。
第九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我校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生活俭朴、无不良嗜好、身体健康、学习奋进的全日制本科学生。国家助学金以资助家庭特别困难的学生的生活费为目的,根据家庭经济学生困难等级分档资助,标准为特殊困难等级每生每年4000元,比较困难等级每生每年3000元;一般困难等级每生每年2000元,每学年分秋季、春季两个学期发放。
第十条 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向上;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十一条 评审程序
(一)学院组织好各班班级会议,确保学生干部将学院会议精神传递到每一位同学。同时,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详细说明申请的理由,填写《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
(二)请各班组织成立班级资助工作小组,由班导师、学生干部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资助工作小组学生代表应责任感强、组织纪律性强,工作认真负责,善于沟通。班级资助工作小组本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审核申请同学的材料,最后将结果提交班导师审核签字同时,在班级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一天,确保班级每一个同学的知情权。
(三)各学院(部)成立由党总支领导、辅导员、班导师代表组成的院级资助工作小组,负责审核各班级测评结果,向全院学生公示,公示期为两天。公示期内,如有异议可向学院资助工作小组提出,如确有错漏,应予更正,公示期结束后报学生处审核。
(四)学生处组织成立学校资助评审工作小组,由以各学院负责资助工作的辅导员及学生处老师组成。资助评审工作小组对推荐者资料进行评审,将初评名单在校园网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上报省教育厅。
第十二条 发放及管理
(一)国家助学金到位后,根据获助学金者有否欠费情况,助学金优先用于补缴欠费金额,余额按我校现行助学金发放形式,由学校财务部门直接打入学生个人银行存款帐户;
(二)受助期间如有违法违纪行为,即刻停发助学金,并视情节轻重予以追缴已发助学金。
第四章 社会类助学金及困难补助
第十三条 助学金资助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热爱家乡,道德品质优秀,遵纪守法。
(二)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学习成绩优秀。
(三)积极参与志愿服务活动,服务时间达到5小时。
(四)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十四条 本学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评选:
(一)本学年度受过纪律处分(含通报批评);
(二)本学年度所学课程(含重修课程)有不及格者,通识课除外;
(三)本学年度学习不刻苦,有旷课记录。
第十五条 助学金获得者除应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需符合捐赠者提出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评审程序
(一)个人申请:学生在参评时应出如下材料:申请表、自荐材料一套(内容包括:成绩单、个人事迹材料、获奖证书复印件、科研成果材料和家庭经济情况证明材料等)。
(二)班级审核推荐:申请人所在班的班导师及班级资助工作小组认真审核材料并填写审核意见交辅导员办公室;
(三)学院(部)审核:提出评审推荐意见,在学院公示,并汇总报学生处;
(四)由学生处组织评审小组对推荐者进行评审,评审小组由学生处、团委有关人员组成;
(五)学生处将初选名单全校公示三天,确定获得助学金的名单,评定结果呈送捐赠者审议。
第十七条
将负责该项助学金的管理和发放工作。并分年度向相关社会组织机构提交助学金发放计划和受资助学生名单供审核。
第十八条 每年5月份,受到资助的同学以书信方式,向资助者汇报在校学习、生活和思想等状况,并表示感谢。
第十九条 受到资助的同学如被发现生活奢侈浪费等现象,将严肃处理,并勒令限期退还助学金。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